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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标侵权怎么判?

人气: 发表时间:2019-12-13 16:12

       “椰树牌黑罐椰子汁”是海南的一张重要名片,相信来过海南岛的朋友们都喝过椰树牌椰汁,椰树集团截止目前申请了870件商标、8件作品著作权、专利120件,可见椰树集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相当之高,同时公司也拥有自己的海南商标注册团队和职业打假团队。Reishine于2019年12月11日与工作在椰树集团打假部门的朋友聊到了关于椰树牌椰汁在流通领域经常会遇到的商标侵权案件。某小店里卖的椰子汁跟椰树椰子汁相似,椰树集团起诉小店商标侵权,小店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椰树公司”)举报称,娄星区某零售商铺销售仿冒“椰树”椰子汁饮料,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南郴州市某饮料生产公司购进外包装与“椰树”牌椰汁相似的罐装饮料(如图所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正面经过比对,均为黑色长形圆柱罐体,从上到下依次为红色梯形(内有白色字体)、黄色长方形及蓝色U形图案。在蓝色U形图案里,其字体均为大小相似的黄色楷体文字,主视图底部均有剖开的椰子及盛装椰子汁的杯子图案。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罐贴在字形、图形、颜色、构图及各要素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近似,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8月,娄底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罚款。
 
  争议焦点

   在案件取证过程中,商铺当事人认为其由于主观不知情、不懂专业知识等原因而违法,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异议。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购入侵权商品的过程中依法索要票据,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等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从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材料中,也不足以认定一般人员通过肉眼就可以鉴别是否为侵权商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罐贴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的罐贴在文字内容以及椰子、玻璃杯图案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上述差异并不影响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的混淆。椰树公司的“椰树”椰子汁所使用的罐贴于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而当事人从事食品饮料零售行业5年之久,对相关食品行业内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椰树”牌椰子汁及其特有包装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但当事人在未获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仿冒侵权商品,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案件分析
 
       该案属于流通环节的商标侵权问题,结合该案具体情况,Reishine认为,当事人购销的带有“正宗”、“椰汁”标识的罐装椰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侵权商品,与生产侵犯商品一样,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商标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在实际情况下,有的商品销售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某商品,由于不知道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在市场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精神,不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对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较大的当事人,就会对其施以罚款等惩罚措施。因此,认定侵权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将是决定行政处罚轻重的关键。
       当事人购入侵权商品销售,虽在购入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向销售者索要票据,但未要求查看商品的授权委托书,且购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当事人有多年行业经验,明知该商品可能侵犯他人“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依然对外销售相关商品,放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应视为直接故意。